福田区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603034848

网站介绍

邓太升-福田区刑事律师照片展示

邓太升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3201010125940

  • 联系电话:

    13603034848

  •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楼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介绍

邓太升律师,男,湖南衡阳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邓太升律师对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法律事务具有独到的见解,尤其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并根据个案特性制定完整稳妥的诉讼或非诉讼方案。邓太升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办理缓刑,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毒品犯罪、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教育背景】: 
海南大学法学本科 
【亲办的部分典型刑事案例】
1、【不起诉】 雷××涉嫌寻衅滋事罪,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雷××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案号:深南检公诉刑不诉〔2014〕313号)。
2、【不起诉】李×涉嫌非法经营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李×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15〕298号)。
3、【不起诉】赵××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且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在逮捕后的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介入,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构成犯罪,仍将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阅卷后,坚定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立即向检察院递交了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成立的法律意见,并根据后续补充侦查情况适时提交进一步的法律意见,终于在补充侦查后被检察院认可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作出不起诉决定(案号:深宝检刑不诉〔2020〕159号)。
4、【不构成犯罪】田××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得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认可,作出不构成犯罪决定,后撤销案件。案号:深福公(景田)释字〔2020〕33271号。
5、【缓刑判决】 杜××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涉嫌走私金额200余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案号:(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69号〕。
6、【缓刑判决】高××涉嫌诈骗罪,涉嫌诈骗政府补贴金额107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开庭后不久即取保候审,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案号:(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76号。二审案号:(2016)粤刑终1615号)〕。
7、【缓刑判决】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涉嫌金额110余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7号〕。
8、【缓刑判决】彭××涉嫌销售假药案,在逮捕后取保候审成功,并最终取得缓刑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案号:(2016)粤0304刑初1200号〕。
9、【缓刑判决】陈××涉嫌销售假药案,经有力辩护,取得缓刑判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一审案号:(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423号〕。
10、【二审减刑】罗××涉嫌贩卖毒品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经过坚持有力的二审轻罪辩护,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一审案号:(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76号。二审案号:〔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62号】。
11、【改变轻罪名判决】 黄××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强力提出该案不符合强奸案的犯罪构成的观点,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将其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一审案号:(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46号〕。
12、【改变轻罪名判决】朱××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提起公诉并被量刑建议7至9年,辩护律师针对性提出该案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观点,最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将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案号:(2016)粤0307刑初2166号〕。
13、【改变轻罪名判决】李××涉嫌走私、运输案,涉嫌走私、运输冰毒34公斤,本案同案被告人4人,辩护律师介入后以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应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展开强力辩护,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同案其他三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号:(2016)粤03刑初652号〕。
14、【改变轻罪名判决】梅××作为投资最多的老板带领多人虚拟股票交易平台吸引股民投资“炒股”,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本案同案被告人17人,梅××系第一被告人。辩护律师介入后以不构成诈骗罪应改为非法经营罪展开强力辩护,没有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采纳,且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0年。为强化辩护力度,辩护律师从最高人民法院大量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搜索到类案呈交给合议庭,最终在审判阶段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全案罪名改变为非法经营罪,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20)粤0305刑初594号〕。
15、【从轻判决】徐×涉嫌非法经营案,涉嫌通过销售股票信息软件的非法经营额355万元,经有力辩护,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粤0305刑初20号〕。
16、【从轻判决】万××涉嫌诈骗案,涉嫌通过推荐“原油”平台交易平台诈骗金额达350余万元,经有力辩护,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深
宝法刑初字第2533号〕。
17、【从轻判决】谢×涉嫌强奸案件,涉嫌强奸既遂一次,涉嫌强奸未遂一次,经有力辩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仅认定强奸未遂的该一次,最终判刑有期徒刑二年〔案号:(2013)深南法刑初字第934号〕。
18、【从轻判决】林××涉嫌贩卖毒品罪,涉嫌贩卖冰毒50公斤,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9号〕。
19、【不批捕】冯××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在被羁押后第37天被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深公福取保字〔2016〕00222号)。
20、【不批捕】吴××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在被羁押后第37天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深公罗取保字〔2015〕00369号)。
21、【不批捕】周××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而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构成犯罪,仍将案件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辩护律师紧密跟进案件进度,终于周××在审查批捕的最后一天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深宝看释字〔2020〕1543号)。